如何让非遗传承下去篇1
随着文化外沿的扩大,“非遗”工作已成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新课题。相对而言,在挖掘与传承中,传承工作就更显得重要和急迫,我以为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焦点应该集中体现在“活态”上,因为非遗的传承是人的传承,显然这种“活态”传承是十分艰难的。
就我市而言,到目前为止,非遗项目编入部级名录中的有五项,它们分别是永安市的大腔戏、将乐县西山竹纸制作技艺、大田县的板凳龙、泰宁县的梅林戏、宁化县石壁客家祭祖习俗。这些都是三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是三明历史的一种见证和三明文化的一种重要载体,它们蕴含着三明人民某些特有的精神价值与思维方式,是广大人民群众丰富想象力与文化创造力的结晶。
然而这种特殊的“活态”传承是必需完全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环境而生存的,它以典型的口传心授为特点,所有技艺全都是以人的相互依存为延续的。因此对它们的保护不仅是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传承”,使之发扬光大,所以是否能够“活态”传承则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得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键。
那么,“活态”传承又如何进行?有关专家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其一,让传承人有个稳定的收入,就像教师一样的待遇。当然,传承人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让艺人们在有生活保障的工作中,进行技艺的传承,有时间还要编写文本。其二,通过录音、录像等有效手段,做好传承工作。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在我市技工学校或艺术学校,开设传统技艺课程,使之成为规模化的文化产业链,以培养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到传承的行列。
另外,在我市还存在一些非遗传承难题。例如,虽然国家给予获得部级项目的传承人每年8000元补助,对农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可对当地领导来说是一道难解的题目。如大田县的板凳龙,元宵期间搞板凳龙活动的乡镇有许多,因很难说谁做的最好就使得传承人很难确定。因此,应该将对个别传承人的资助调整为对项目的整体资助,否则就会鼓励少数人,打击多数人,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然而,获得省市项目的传承人补助的经费又很有限。因此,省、地市县也应逐级追加补助经费,各种措施保护方案亟需细化。只有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努力改善传统艺人的生存条件和活动空间,让他们有个展示的平台,我相信,“非遗”的传承就一定能够落到实处。
另据了解,永安市的大腔戏、将乐县西山竹纸制作技艺,以及近期发掘的宁化“木活字”雕刻印刷技艺,都面临着缺乏人才传承的大问题,现有的也都是些农民,平时在田间劳作,偶尔为一些来宾表演,缺乏连贯性与持续性,也无法形成规模化产业,更无足够的经济来源。这样长久下去,必然导致有些绝技的失传,更何况年青一代都向往城市生活,对父辈的技艺缺乏兴趣,为此,政府部门应尽快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文化部门应加强引导。如,西山竹纸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如何做大做强使其成为纸的品牌和文化的亮点,并提供一定的平台与交流的机会使之上升为产业化。又如宁化“木活字”雕刻印刷技艺,成品大多销往乡村、寺庙,市场销量也很有限,在选择传承人就更显难度。永安市的大腔戏,形成于明代中期,被誉为中国戏剧史的活化石,但懂得欣赏的人很少,没有足够市场氛围,如何寻找合适的结合点与旅游联姻,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政府与各部门间的协调扶持,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助,这样非遗项目才能融入社会。
在“非遗”传承的另一种突出矛盾,那就是地域间的项目相争。
早在2004年5月初,因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端午”节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国人们的许多思考,也正因为韩国“抢先申报”在中国引起轩然大波,后因有关文化部门出面表示,韩国申报的是“端午祭”,而非中国申报的是“端午节”,事情才慢慢平复下来。经了解,韩国的“端午祭”是1000多年前从中国引进的,它是以舞蹈、萨满祭祀、民间艺术展现等内容构成,与中国的划龙舟、吃粽子、纪念屈原是两回事。这说明了“非遗”项目在人们心目中是无形文化遗产,它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同样,我市梅列、三元两区因“大旺鼓”之说争议也沸沸扬扬。去年,在三明市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展演中,差点因节目单的说词“大旺鼓”归属有着不同争议而使活动无法进行,后因本人现场调解,缓和双方情绪,才使活动顺利进行。
如何让非遗传承下去篇2
2012年5月28日至6月1日,由商务部主办的首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于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在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精心组织下,数十家非遗单位参展京交会。非遗产品走进交易会,其意义在于交易实现价值,交易拉动生产,生产带动传承保护。
2011年7月3日,经文化部、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由文化部所属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联合举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为指导单位,中华文化促进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中国文化艺术出版社、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等单位及有关新闻媒体协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全面启动。该活动的宗旨是为宣传、落实面向大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走进大学生的心灵,让中国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这是令人振奋的消息,更是一种文化符号的昭示。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表明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与发展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立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变为有法可依。然而,法律保护仅仅是一种手段和措施,如何将法律付诸实践,与之更好地融合,建立以政府作后盾,以法律为依据的、健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障体系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在法律体系内,如何有效地付诸实施,这都需要更多的时间去考验。
其次,从宏观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特别是对文化立法的建立、健全做了一次补充和有益尝试。在国家政策支持及立法制度下,必然引起人们对传统文化的高度重视和了解,当这一了解越来越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力量就会变得越来越强大,人民的民族文化自觉提高了,我们的传承就有了更多希望。
再者,从微观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是对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号召的一个有益尝试。从校园做起,从学生抓起,就是从根本上对我们的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助推作用。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和诸多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采取的有效行动,也从侧面折射出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因此,发展与保护迫在眉睫。
带着这些思考,记者采访了文化部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乔申乾,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的执行单位之一,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守护精神家园、传承民族命脉”为主题,以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和运营,举办多种类、大型的非遗展览展示等活动,努力发掘收集各个民族的原生态形态、创造艺术形态、历史变迁的发展变化形态,努力成为在中国了解各个民族文化最全面、最具体、最生动的一个平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解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是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策划了近两年的活动,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这个计划仍在中心各位领导及全体同事的努力下积极地运行,因为‘教育事,乃国之事’。”乔申乾说。
据乔申乾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策划的目的是从广大青少年入手,努力推动文化传承教育,激发青少年的民族文化自觉。以项目成功举办为契机,积极推进文化遗产教育普及工作进课堂、进校园,使博大精深的华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民族文化熏陶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切实有效地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同时,在全社会积极宣传和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效地配合和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
关于这一活动的具体实施,乔申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这一策划项目主要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为主导,以展示宣传我国各地区、各民族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线,并辅以非遗主题大赛为重点,以志愿者招募等系列活动为辅助,紧紧抓住“华夏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行动”三项核心,分层次、分对象、出亮点、出声势。
俗话说,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在如今儿童报各种各样的辅导班,家长和学校考虑的是如何通过这些方式让孩子多接触、增长某一方面的技能,通过培训提高孩子的艺术修养。然而,作为学校和家长,是否缺少了另一层次的思考:如果让孩子从小多接触传统文化知识,有多层次的文化熏陶,让他们知道华夏文化遗产和文明博大精深,随着年龄的增长,就会有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那么,人才的成才指数是否会更高呢?
如何让非遗传承下去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高校教育继承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正是它们的存在才使得中国文化多姿多彩。在世界文化相互交融的今天,如何保持本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如何使传统文化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并展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而高校正处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前沿,一方面要从文化上对其竭力保存,另一方面又要将其与现代艺术、现代社会生活相连接,并使其迸发新的生命力,可谓任重而道远。
一、继承传统文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人类在其物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表现在自然适应性方面。比如原始人的工具,人类工具的发展是因为人类在其生产过程中自然地选择众多工具中最适应自己的那一种,逐渐改造并抛弃掉其他非适应性因素,才形成人类现在所使用的工具基本形。另外是能动反应性,人类在长期的改造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于审美的、直观的心理形态,因此,在实用的基础上,进行审美上的加工,这也就形成了艺术思维或设计意识。
在越来越讲究创新的现代社会,如何去创新,怎样去创新,人们都在不断地拷问自己。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对于传统文化和知识的积累是创新的基本前提,在这一点上,中国传统的文化的特质给我们以很好的启示。
中国传统文化在其发展特征上最重要的首先表现在它的整合性这一特征上。中国传统文化是多元的文化,历史上的传统文化其来源是丰富的,古希腊艺术、西域文化和伊斯兰艺术都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留下了印迹,只不过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对它们整合吸收后进行了组合和重整,使之最终成为中国古典文化的一部分,魏晋和隋唐的艺术都强烈地表明了这一整合的特质。但农耕文明的传统的一面也对这一特质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外来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初期知识简单的“拿来”,当形成惯性后再加以整合和吸收。在这一过程中,却从来很少探讨外来文化的内在本质,很少探求本体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内在差异及深层因素。正是这一因素使整合的过程往往要延续一段不短的时间。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还表现出延续性这一特征。打个比方,中国文化的发展过程就如同是在滚雪球一样,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继承性的文化,以某种精神、文化为核心,在“滚动”的过程中不断地“添砖加瓦”。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文化的历史,虽然曾经有过起伏却从来不曾出现过断层,最终结果是使传统文化、艺术在一条相对固定的发展道路上稳定发展,并会在外部条件的改变下,如政治形式、经济模式、技术、材料的更新中不断爆发出新的生命。因此,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为了发展外来文化艺术而丢弃了本民族传统文化精神,无疑是邯郸学步,舍本逐末。
再次,中国传统文化还表现为其适应性上。中国艺术发展的决定因素是内在的,强调精神的传承。要求艺术的内在精神不论是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下,不论外在条件有多么大的改变都必须延续下去。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尽力适应并与社会环境协调,从另一方面来说,中国文化与自然相和谐的特质也使其具备了这种适应性。
艺术的发展过程是一种开放模式,人类艺术发展由原始社会的单一性、实用性的造物特征发展到当今众多艺术门类就是这一开放性特征的直接体现。在这里所提到的开放性特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艺术的发展本身并非孤立,艺术与众多社会学科及社会意识形态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撞击,因而形成了越来越多的边缘艺术学科,如艺术心理学、艺术人类学或艺术社会学等。其二,作为社会上层意识形态,艺术的发展与人类审美能力的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审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艺术环境,随着社会分工及人类自身思维的深化而不断“膨胀”,在审美关系的众多表现形式中,文化关系和文物关系的影响也随之越来越深入到社会之中,这也导致艺术内涵的扩展。其三,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不但表现为经济的一体化,也表现为人类多种文化的相互融合,而融合也就意味着艺术大概念的全面开放。但开放并不意味着与文化的继承积累无关。有一句诗给当代的文化继承以极大的启示:“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涵养转深沉。”新知学包含着旧学才显深邃,正如陈传席先生所言:“善学者,能于旧学中知新知,新知中见旧学,则深邃,深沉可兼而得之。”可见开放只是艺术的表象,最关键的因素在于什么是“里”——内涵。传统文化才是造物的基础,是它的内在动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教育中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研究在现当代高等教育中显得尤为重要。当代高等教育特别是艺术教育直接受到社会发展的影响,同时也受到西方艺术思潮的影响,传统文化及传统手工艺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随着消费人群、社会思维、当代艺术思想的改变而在高校艺术教育中面临的是一种尴尬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等教育中的继承这一问题,首先要重视的是它的文化特征。技艺的继承相对容易,但作品能否真正表达文化才是继承和发展的关键,因此,高等教育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首先就是要强调对其文化构成的发掘。
如上文所述,中国艺术的发展要真正走向世界,在世界艺术中成为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就必须要继承和吸收中国传统文化,这是艺术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必要条件。因此高校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当代中国的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说是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方面还处于原始的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存在于某一地区某一历史时期有一定社会影响、文化价值的人类文化实践方式与艺术表现形式,如:神话、传说、歌谣、舞蹈、曲艺、皮影、剪纸(技艺)、绘画、雕刻、刺绣、印染、民俗礼仪、节庆、民族体育活动等,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它是我们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它们的保护、挽救、保存、调研是对我们的文化传统应有的尊重,同时起着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传媒与市场化、娱乐方式的冲击,民间传统的文化生态正在被破坏,趋于灭亡、失传的境地。但正是通过它们才能了解并认知传统文化,也只有通过对它们进行系统和长时间的学习与研究,才能使学生在艺术创作中加以运用。由于这样的课程在教学中的比重太少,而且在教育中不能进行系统的讲授,从而导致了学生只是了解其中的某些门类,如:剪纸、陶艺等,这样根本谈不上继承了传统文化。
其次,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旧有的生产方式的产物,如年画,是传统的年节的标志。旧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是其产生的必然条件,社会生存条件的改变必将改变和影响其生存。现当代社会的文化性质是一种大众文化,并且西方文化的传入也对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冲击,这一切导致年画的生存环境已经改变。因此在高等教育中不能再以过去的态度来对待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同时也不能单纯从经济角度来看待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不只是经济建设的需要,而是文化的需要,在教育中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创新在高校中的意义
我们经常在谈继承和创新,可什么是继承、什么是创新?该如何继承、如何创新?其实继承和创新是一回事,它们是一体的,只不过它们有主次之分。对于高等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不是根本目的,继承才是主要的目的和手段,不能为创新而创新。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继承,创新是在文化建设和现代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表现,使其进入新的生活。具体到继承和创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1.题材。由于社会风俗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传统题材在今天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上,题材的可变性最大,其发展的空间也是最广阔的。
2.材料。传统材料在今天社会科技高速发展的状况下,有些已经可以被新材料所取代。
3.技艺。必须要将传统的技艺进行记载和整理,在对这些资料进行充分收集后,在此基础上来创造新的技艺,积累新的经验。
4.形式和风格。这一点是最关键的,以上的三点都必须要围绕这一点来进行,因为形式和风格是唯一不能变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和符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还是传统文化的底线。
就以上几点来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的保护和继承无疑给了我们以启示。2001年,桃花坞木刻年画社被划归至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将传统文化艺术的精髓通过高等艺术院校来普及,这在全国是一种首创,这是真正从高起点来探索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创新问题。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几年的摸索,逐渐寻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首先是研究。2003年,通过赴各地考察获得了大量珍贵的文献资料,同时开始《口述桃花坞资料》的采访和记录,并于2004年4月出版《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画册。同年,着手通过文字、摄影、摄像及录音的方法对桃花坞年画的印务内容进行全面的记录和整理。2005年编写了《桃花坞木刻年画》和《国内桃花坞木版年画收藏目录》两套具有重要影响的书籍。其次是传承。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于2002年9月开办了第一届“桃花坞木刻年画研修班”,从印刻技法着手培养桃花坞木刻年画传人,到目前为止已开设了三届,而且还将持续下去。2002年10月开始复刻、复印传统木刻年画并延续至今。最后是开发。2002年10月,以桃花坞木刻年画为题材、以不同材料为载体系统开发了“桃花坞木刻年画”礼品、旅游纪念品。2003年3月以“丝绸和桃花坞”为主题用现代审美眼光将桃花坞木刻年画融入到以丝绸为载体的服装设计中,设计出一系列的丝绸服装。2003年,将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的代表作品的形象注册了商标,并发行了一组以传统年画为题材的纪念性邮票。到现在,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已经开发出了几十种以“桃花坞木刻年画”为题材的产品并获得了市场的好评,从而让更多的人走近、关注这一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文化,使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又重新充满了生机。
由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创新的探索实例中可以看到,从高等院校的教育和研究着手,无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还是对高校艺术发展水平,更或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的密切联系都具有现实的意义。这也是中国传统艺术,无论是工艺、设计还是其他别的艺术形式真正具有中国特色并最终走向世界的一条可行之路,同时也保持了中华文化的独特性,使之继续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如何让非遗传承下去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传承人诉讼;私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0-476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实施至今,已近5年,从公法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化了政府部门保护、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从实际上来说,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犯、盗用、窃取,启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序远远比及时的权利救济滞后得多。特别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日,任何停滞、固守的财产都无法实现完整意义的市场增值,因此“非物质”的财产已经大步进入了商法领域的流转轨道,比如各种脑力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视野下,“流转”才意味着财产权益的实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物,其市场价值的实现与流转增值,更需要强有力的私有财产规则。正如大卫?休谟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任何在获得、使用与控制方面可能产生争议的物都需要财产规则,尤其是那些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比较稀缺的物。”[]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私法领域应有的经济价值得以流转体现,社会性保护意识的养成也就成顺理成章之事。因此,“在私法领域唤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财产权利的流转与实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命题。在法律实践意义上,守卫一座权利的“孤岛”,往往造成权利理念的淡漠,不如实现权利的流转,往往能唤起实现权利的热情。
一、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必要性:属性定位与二元结构
从一则案例说起:四川省某地一户郭姓人家传承自清代以来的手工豆腐干作坊手艺,一直用于生产经营,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曾申请商标权利保护。后一外来豆腐干企业在先注册“郭X豆腐干”商标,并提讼要求郭姓人家停止手工作坊的生产。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商标权进行了支持。同样的豆腐干生产工艺被一纸商标权的认定而做出了高下之判,基于商标权权利的垄断利益,该正宗溯源的郭姓人家还能不能在市场竞争中亮明旗号而不涉嫌侵权,并获得有力营销地位?后在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下,该郭姓人家依托现有法律,将其手工作坊的传统工艺与传承文化进行申报,经认定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才在法律地位上扳回一筹,保留了作坊生产经营。问题的引出在于,如果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一项伴随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当是什么样的权利?
在长期的探讨中,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性质做出了多种解说,其中有代表的包括国内学者李发耀研究员提出的“传统资源权”说[];学者郭玉军、唐海清提出的“文化权利”说[];而最为集中的观点是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系“知识产权”说,其代表论著包括国内的甘明、刘光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严永和教授的《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张耕教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等。在诸多学说中,笔者更倾向于认同中央民族大学韩小兵教授的“新型民事权利说”。[]从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上来说,一项属性模糊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真正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还在于创设其为新型民事权利并给予其有效完善的民事权利救济规范,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仅仅作为借鉴和学习吸收,类似可资借鉴的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单行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包含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明确归于民事权利项下。[]知识产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中,比较经典的论述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在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来看,就已经可以明确其作为精神产品、具有权能和经济利益归属的效益。若知识产权作为精神产品,能与物质产品权(民法上“物”)相提并论,那么作为历史悠久、具有经济转换价值、文化传承功能的集体精神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什么理由不赋予其民事权利客体的地位呢?
霍菲尔德与拉伦茨对“民事权利”的界定方法,为我们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提供了工具论意义。从权利创设角度来说,所有财产权利都是通过立法将公共资源,如国家的土地和物质财富给予某个民事个人,让其作出使用的决定,而不必考虑社会上其他利益的影响,从而缔结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试图寻找法律权利的“元形式”,在权利的概念下,进一步细分出“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更小元素。[]而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选择性的将法律关系进行了解构,将法律关系分析为“权利和权能”、“预期取得”、“法律义务”和“其他拘束、负担性义务”、“权限”等。[]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属性进行上述两种解构方式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受到保护的特权要件,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形成一定权利流转的客体,主体能将其自能贯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备有实现预期取得的实践意义,包括当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推升旅游产业、知识产权经济等各种预期利益的实现。最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形成过程中,他人的行为不得侵犯该权利,还须承担一定容忍义务和拘束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具有民事权利性质无疑,即私法属性。
从社群共有、族群共有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具有“公物”的性质。德国学者提出的“公物的二元结构”,指出“公共产品”上存在“二元权利属性”[],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这种“公物”之上,实际存在着私法性质上的权利与公法性质上权利的并存,其所处法律关系同时接受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因此,单单通过公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就显得捉襟见肘。而稍对国际做法进行考量,就会发现在日本、韩国这样比较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国家,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参照该国对知识产权产权的私法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二元保护进行了尝试,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类似的法律,如《文化资产保护法》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给予私法上权利的保护考量。
二、非遗权利私法保护的驱动力:市场契合与流转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民事权利传统的应有之义包含所有权人的支配、占有、处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不例外。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次级问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正当性论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机制构建”,前一个问题是属法哲学问题,后一个问题是法律技术问题。
(一)公地悲剧:非遗权利流转的必要性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或简称“《公约》”)。《公约》由此成为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呼应的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包括“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反对的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就不应当赋予其可用于民事权利的地位及流转的空间。事实上恰恰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转正是保护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属性的唯一途径。有名的“公地悲剧”,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假设存在一块公共用地(在此处指代共有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每个人都用权去使用这块既定的土地,那么将没人有动力去关心庄稼是否已经播种,土地是否被滥用,每个单独个体对公共用地的滥用,都可能会造成由全体共同承担责任和损失的局面,并且滋生投机行为,因此集体行使权利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集体冷漠和土地的贬值、损失。而如果将这块土地分割为许多小块,分配给个体种植经营(所有权仍然是集体),个人对于土地的使用权独享也就意味着要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土地不受损失,并且对土地使用的规划将明显走向效益增加的选择,最终每单块土地的增值部分加总,其总体效益也有所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面临“公地悲剧”的范式,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仅仅停留在静态权利的层面,它就只具有象征意义,即该权利属于某群体、某民族、某社团等等,而只有当它的权利成为可以流转的动态权利,即使用人、所有人可以借此进行处分、交易,在流转过程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真正得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既具有公权性,又具有可以直接转换经济利益的私权性,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流转驱动,仅靠行政立法,当然无法实现对该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二)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出资入股”的设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市场的流转可参照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与公司法进行对接。笔者认为,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机制建立在法律允许自由出资入股的制度基础上,使得其可以类似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一样,成为可投入市场流转的无形财产,这样更有益于整体效益的增长和无形财产的最大化应用。首先,要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估价的权威机构,如果没有估价,转让机制就无从谈起。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规定同时还降低了旧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与货币出资的门槛比例,在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如何市场化流转的过程中,其作价评估机制一方面要考虑社群、族群的集体利益量化,还要考虑对该权利市场价值的客观衡量以利于达到各类市场主体所法定的出资比例门槛。其次,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应该尽快完善一整套权利行使制度,如非遗产权权利人可依据确权保护行使占有、支配、继承等权利。最后,在权利流转的过程中,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的物质产品,应当受到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进行表演、展示等服务活动,需经权利人或是传承人许可,权利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以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经济利益的实现。完善现有无形产品市场的保护机制,才能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市场的契合,实现利益增长与效用的发挥。
三、非遗权利流转的困境:收益份额保障与权利主张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可以分别从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传统知识传播三个方面展开,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困境,也在这个三个方面最为凸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旅游收益对接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流转模式,我国四川省、云南省等旅游大省,都不同程度的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扩大了宣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四川省2015年旅游宣传中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语的,占比高达66%,如“彝族火把节”、“羌笛演奏”、“川北薅草锣”等,几乎成为当地旅游业的名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促进了旅游收益,可是旅游收益是否完全反哺该权利的族群社群,或者说能否完全回馈该族群社群的公共福利,就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私法上的权利流转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旅游收益中的权益份额就无法得到明晰界定,旅游景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在宣传品上任意印制用作商业招揽而权利人得不到应有回报的现象比比皆是。
艺术形式展示的私法领域保护就更值得高度重视,在各类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其产生的市场收益对权利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取用和占用盗用屡见不鲜,如“苗家服饰”、“侗族大歌”为代表的民间艺术;“鼓楼”、“吊脚楼”等为代表的传统建筑艺术,被国外盗用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而在艺术形式的展示中,权益归属的问题,也成为当前权利人面临的困境。
在四川省不乏传统知识传播与市场流转的成功尝试,如“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与泸州老窖酒业公司的结合、“井盐汲制技艺”与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的结合、甘孜州南派藏医药与当地医药业的结合等等,都成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经济效益发挥出:权利人或成为公司股东,或成为直接受益人,或得以设立文化基金回馈群体。但同时我们应看到,在传统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滥用盗用现象仍然不绝,甚至出现一些技术实力雄厚、法务力量强大的企业将传统知识进行包装修饰并取得知识产权。“灯台树等云南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医药,在成功被进行商业医药开发后,成为医治相应疾病的特效药,但信息提供人均未因贡献了关键的传统知识而得到任何回报。”[]而值此时刻,权利人不仅受到侵权损害,还将面临权利主张和救济的难题:当面对合法(至少形式上合法)、市场垄断的知识产权时,权利主张与举证将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
四、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底线:传承人诉讼与举证责任倒置
(一)主体确定是传承人诉讼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似乎只侧重于通过行政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甄别、认定、传播和保护,但众所周知,一项既定的民事权利固然离不开公法领域的保护,如用益物权的设立、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即便是形式审查,也要遵照行政法领域的司法流程进行管理、登记,如果出现问题,还可能引发撤销、注销、追责等后果。那么,最简单的逻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仅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被侵犯的案例时,权利归属人(即主体)有没有主张权利去法院主张救济?由谁去主张救济呢?
从现实中来看,通过启动繁琐的行政申请、投诉流程,效率远远滞后,如同国有资产委员会代为管理国有资产一样,“直接所有者”的缺位,难以避免偶有的利益冷漠。云南省知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赵晓澜就曾指出:“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实际上,云南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但在旅游经济发展中,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民族、群体或个人,除了少部分直接交易的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等能得到经济回报外,其他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到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时,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对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少数民族群体或个人的经济发展,未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明确传承人诉讼,就成为私法领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底线救济。
真正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民事权利,那么直接赋予其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就是应有之义,任何高效率的行政机关都不可能比利益直接关联者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做出努力更为热情,确立传承人诉讼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从法律规定来看,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其掌握该传统遗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开展传承活动,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获得经济利益,将其定位直接利益关系者是自然而然的事。
回到前面“郭X豆腐干”的案例中去看,传承人能利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进行利益转换、进行商业活动的保护、品牌亮明旗号的辨识等,一旦权益受到侵犯,传承人在寻求行政保护未果或者滞后的情况下,传承人作为该民事权利的直接利益享有者,理所当然成为诉讼的主体,反过来说,正是传承人诉讼主体的确认,才能完整意义上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地位。传承人诉讼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救济的底线,“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通过创新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形成专利、版权产品后,甚至可以进行市场垄断。”[]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主体权利主张的保护缺失,如何及时、快速的制止他人盗用或无偿滥用?当出现上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会因“先天不足”而丧失与他权利平等博弈的机会。建立传承人诉讼机制,能直接改善这一局面,能在最大限度内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被侵犯和盗用的情况,对于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二)举证责任倒置是传承人诉讼的核心
1、举证难易程度的考量
而在传承人诉讼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资源与集体财产本来就应该被置于高于一般无形财产的保护地位,这也是符合国际公约与行政立法强化保护之思路的。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无形、可塑、动态等,都造成了传承人在面临侵权诉讼中的取证难,而责任倒置,将举证负担归于被告或者侵权人,只有当被告或侵权人自证其活动未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活动具有另外的合法权利支持以外,都应该支持传承人的救济主张。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进一步强化了传承人受保护的程度,既是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国际精神,又是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
2、预防成本的考量
从侵权责任的法源来看,卡拉布雷西最早提出了严格责任的观点,这种观点要求让“能够以最低代价避免成本的人(thecheapestcost-avoider)”承担损失,这种理论即是有名的“市场预防”,或称“一般预防”。能够以最低的代价避免成本发生的人自己可以进行适当的成本――效益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如上文所述的“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取出精华部分并形成知识产权进行垄断,传承人就有权对其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必须对其垄断权利的合法性、原创性进行自证,而如果该公司的权利取得本身就条件充分、原创性早就得以认可和固定,那么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被告公司也仅仅是非常简单的事,从这一角度来说,被告公司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畸高,是与其在先使用在先权利已经具备条件相适应的;另一方面,如果传承人提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所受盗用、仿制等侵权行为进行对抗时,面对已经在先抢注的知识产权时,要苛求传承人对对方原创性进行举证,就将出现取证难甚至无法取证的尴尬局面。从现实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集群及传承人往往是民间弱势主体,并不具备侵权人的技术实力以及知识产权法务集团化的强势地位。
如何让非遗传承下去篇5
关键词: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新思考
检索:.cn
Abstract:TheuniquenessofChinesefolkculturehasdecidedittoChines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nheritanceanddevelopmentpavedthewayfordevelopmentoffar-reaching,andfolkculturealsoneedstointroduce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thisnewcultureprotectionconcept,innovativeresearchapproachtoexpandtheprotectionoffolkculture,improvethefunctionandsignificanceofculturestudyoffolkcustom,continuetostudythefolkculture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basedonthisresearch,thetwoculturalindustriesanddevelopmenthaveagreatrole.
Keywords:FolkCultur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NewThinking
Internet:.cn
当今社会是经济、文化的兼并与包容时期,特别是独特的地域文化很容易因外来文化的强势侵袭而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和固有生活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进而会严重威胁到文化的多元性和多样性,特别是对于地域文化的削弱,更有可能因弱化过大而被历史所淘汰。这是相关研究者不愿看到的,在现今一体化的实际格局和全球文化多元化的意义重大的局面下,加强二者的互通,对保护我们独特的文化,将产生极深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将传统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互通分析,二者就像孪生兄弟,代表着中国的古老文化,若想真正的研究和保护它们,就必须结合发展,分开研究,民俗文化孕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得到了社会与国际的认可和了解。如,杨柳青年画的是民俗文化中对吉祥如意的美好愿景,天津的黄会、天津的妈祖信仰也是因为民俗中对神明的崇拜和对信仰的推崇而发展壮大,甚至成为天津的名片,独特的地方文化特色。民俗就像树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树的枝叶,没有根持续不断的营养供给,枝叶是不可能发展的这么迅速,所以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一、中国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新总结出的文化用词,以前的研究者一直将中国的一切古老而传统的研究内容称之为民俗文化,因为两个概念的内在联系太过复杂,外在表现形式又很相似所以相当一部分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文化混为一谈。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者认为所研究内容已经包括了民俗文化所以新的领域可以代替超越旧的方向,新的研究方向更加的鲜明生动,贴近现代人的生活环境与思维习惯,所以民俗文化的研究意义不大。而一直致力于对中国民俗文化研究的专家们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不过是托生于民俗文化,而且与之相对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在民俗文化之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过是将一些民俗文化重新命名,重新归类,所做的研究工作都是重复民俗文化的研究,一切从五千年文化传承下来的文化都属于民俗文化的研究氛围,无出其右者,而且比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于民众的艺术性研究,博物馆式保护,民俗文化代表的最广大人民最喜闻乐见的文化表现形式,它更加贴近生活,也更加的丰富多彩,更加自由,发展与传承以民众为主。民俗文化的主人从来不仅仅是传承人和专家的私有财产而是来源于生活,润泽于生活,完善于生活,民俗文化的研究者只是把它们提取和归纳起来,只是让大家不要忘记中国曾经的文化存在形式,它的目的是将其归还给普通大众,让曾经的辉煌与精彩再次绽放光芒。民俗不是固态的,而是一种活态的生活文化现象,它以广大人民为载体进行活态传承,民俗是我们本民族的文化根源,代表传统文化的本态,它就像空气,一直弥漫在人民周围,为民众提供生活的规范,是民众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基础。任何人,只要是生活在人群中,就脱离不开民俗的影响。民俗依托于劳动生活,如天津的黄会、天津的妈祖文化信仰、天津的茶楼文化等,现代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极快,以工业文明为主导的西方文化冲击,我国传统社会文化发生了很大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思想内容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已经存在千年的民俗文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慢慢开始衰败,民俗文化的存在状态每况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将有形的文化遗留与无形的文化传承区别开来,国际统一运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词语,顾名思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一定是以技艺、环境、表演形式等存在的,它的特色是一切的保护都以传承为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最重要的就是传承人的保护,现在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已经在慢慢从博物馆式的保护为主体,转变成以传承为目的的保护主体。越来越多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开始走下神坛,它们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人才学习与传承,很多旧的手工艺人,改变旧有思想,利用互联网,利用现代的表现形式将本来已经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重新焕发了青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创新,活态的传承,它的一切存在形式都是非固态、非实物,内容以传承人的存在与发展为一切研究的基础,如果对传承人的保护与研究不到位,就意味着一切的研究都是妄谈,只有将传承人的保护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才有意义与作用。现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主要是保证生活的基础上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让传承人得到普通大众的认可,他们的技艺得到民众的尊重与了解,并且也让古老的技艺融入现代的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包罗万象,其中的民俗文化项是中国的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存在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者普遍认为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就是民俗文化但这与中国的民俗文化研究者对于中国民俗的注解有极大的分歧,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相存在意义是求同存异,它们的差异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所研究内容的确定性与理性的研究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内容注重对历史的展现、对文化的再解读、科学的研究。而民俗文化的研究内容更加繁杂,它的特点是事无巨细、包罗万象、既有新的文化传承也有其封建守旧的一面,民俗文化的研究特性注定了它的复杂与变化,两者的不同还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内容既有大众也有传承人;而民俗文化的传承全部来自于普通的劳动人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非物质性,而民俗文化的内容则包括物质与非物质。相同点是二者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原则、传统活态程式化的特殊发展原则,而且都面临着失去既定生存环境的危险,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及时解决。
二、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互研究分析
近年来普通大众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也慢慢对精神生活有了一定的要求,其中最能给大众带来文明认同感的传统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开始为人们所关注。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得到了地方和国家的大力扶持,因为它们代表中国民族性,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更应该深入的进行交互性研究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民俗文化的意义是它将民俗文化中的精化部分提取,让传统的、古老的民俗文化开始慢慢吸引现代人的目光进而喜欢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更不能抛弃中国的传统民俗文化独立存在,独特的传统文化可以最好的区分中国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发展与传承的特色,不会形成千城一面的情况,不同的环境必然带来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背景,地方特色是研究的重点,研究者必须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
(一)许多民俗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仔细深入的研究中国的传统民俗文化,会发现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叉点非常多,传统民俗古老而庞大,不可避免的也包括了我国古代的封建迷信内容,但其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它代表的是中国劳动人民对生活的热爱与自然的敬畏,其中不以物质形式存在的就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内容。中国民俗文化的历史性决定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于世界之林,传统文化并不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内容,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伊始的存在面目的确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只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与传承的变迁而渐渐区别于之前,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关注的同时,传统文化的研究也大众化、现代化,两者的存在都是为了将我国传统民族特性保持下去。民俗文化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国家、民族、家庭、人群、锅碗瓢盆、房前屋后、江河湖海、山川日月、文化信仰、怪力乱神,柴米油盐、生老病死,只要涉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精神文化,都包含于民俗文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必然产生于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也必定会被民俗文化所影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来自于民俗文化,具体包括观念、知识、信仰、道德、情感五方面的影响,题材、形式、内容的具体影响。
(二)民俗文化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我们热爱生活所以我们歌颂生活,我们热爱祖国所以我们歌颂祖国,我们热爱家乡所以我们歌颂家乡,这强烈的表达意愿决定了我们一定会对其进行研究,将自己的民族文化表现出来的意愿。具体解释就像是中国的民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存在,毫无疑问中国的民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先决条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代表了民俗文化在现代生活环境下的表现形式,民俗文化就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DNA,也许我们并不能清楚的描绘但它一直都在,并且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进方向,也因为民俗文化一直都在研究发展中,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不像无根的浮萍,无论外来文化的冲击如何巨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改进,我们一直都记得它本来的样子,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具有传承伟大中华文明的意义与价值。
穷则思变,变则思通,这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定律,中国一切传统文化的出路都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只有贴近时代的脉搏,吸引年轻人的目光才能让传统的文化找到新的出路,变不是抛弃旧的文化而是为了更好的继承。
中国传统文化是民族的文化基因,代表中国的价值观,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关于其的研究一直着眼于保护与传承,但是在推广为目的、以实践为原则的特色文化实体表现方面做得很不够,结合民俗文化的灵活性,将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中国的文化表现重心,意义十分重大。提升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地位与民族意义,增加媒体重视度,在电视荧屏上通过电视剧表现古琴演奏的美妙,就是完美的提升了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度,转化成具体的影响就是古琴培训班人满为患,使古琴重新走进民众的生活,旗袍制作也是中国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色彩斑斓的道具服装为其做了一个最好的宣传保护,高级服装的定义也由晚礼服向中国古典旗袍转变,比如东阿阿胶桂圆羹不知让多少人口水大流,山东东阿阿胶是山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走进人们的餐桌,成为进补的首选佳品,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转化就是将居于庙堂的文化遗产走进我们的生活。
结语
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生存环境中都存在同样的问题,那就是急需加大传承保护力度,作为同源的存在又代表中国最民间的两种文化,如何让这“旧时王谢堂前燕”真正的“飞入寻常百姓家”,协同保护是最好也是最事半功倍的办法。分而治之不如和而同之,在保存两个学科特性的同时,利用重合部分,互通研究,深入保护,深入研究的意义十分巨大,应该引起我们更大的重视,这也是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趋势。
本文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京津冀地区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与传承研究”研究部分,项目编号:12BG062
参考文献
1仲富兰.中国民俗文化学导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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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华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如何让非遗传承下去篇6
武汉市汉阳区江欣苑社区,是一个转型农民社区。2007年,因为城中村改造,社区居民离开了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搬进了江欣苑这个现代化的住宅小区,成为了城市居民。从农村、渔村到城市,不仅是生活环境的改变,需要改变的还包括他们的生活习惯和文明素质。如何让丢下锄头、放下渔网的农民快速适应城市生活、尽快融入城市,是全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大课题,也是摆在社区管理者面前的一个大难题。武汉市汉阳区江欣苑社区还面临着城镇化过程中非遗传承保护的问题。
在汉阳区旧时的农村和渔村,活跃着一个传承了1400多年的民间舞蹈祭祀活动――龙舞,也被称之为高龙。高龙寄托着人们祈求幸福安康、和谐美满的美好愿望,向往美好未来的重要表达形式,已深深熔铸于当地村民、渔民的情感血脉之中。随着入住崭新而陌生的村改居社区,原有的生活状态发生了变化,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龙舞(高龙)也失去了原来生存的场所、传承的空间和环境,出现了培养传承人难、组织表演难、活动经费难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让几千年传承下来的绝活、绝技,随着农民的转型“上岸”跟着“上岸”,走进新的城市社区,社区居委会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依托社区现有的1万多平方米的门面房,组建了“武汉高龙制作传承培训部”、“武汉高龙生产制作部”、“武汉高龙表演培训部”,以及“武汉高龙博物馆”,使武汉高龙随着“村改居”和农民进城变居民而得到很好的保护和传承。通过这一有力的抢救和保护,现已组建了十多支高龙舞龙队,传承人多达300余人。
高龙的成功传承保护,给社区管理者很多启发:顺应民众需求的文化保护,不仅可以保护优秀的传统文化,还可以获得居民对文化以外的社区工作的支持;非遗传承极大地丰富了居民文化生活,营造了良好的社区环境;居民通过学习增加了非遗的知识,促进了非遗项目的活态传承,也为非遗项目的传承增加了新鲜血液,使非遗后继有人。最重要的收获,是在这些文化不高、知识欠缺的群体对文化的渴望和需求上,看到了探索他们改变包括文化生活在内的城市生活的方式和途径――这就是借助非遗的力量,让更多非遗项目在社区保护和传承。
非遗生产性保护传承的社区之路
在现实中,非遗保护传承面临诸多困境:城镇化进程加快而非遗保护传承乏力,传承人老年化加快但新人培养过慢,非遗项目失传加快但保护传承办法创新太慢;大量非遗项目面临着无场地、无资金、无学徒、无市场、无信心“五无”的局面等。
江欣苑社区有效弥补了非遗保护传承中的客观不足:一是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这从高龙的保护和传承中可以看出;二是有良好的区位优势,江欣苑临近武汉国际博览中心,依长江傍墨水湖,交通便利,便于非遗项目的交流展示;三是有良好的政策环境,江欣苑是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小区”、“五星幸福小区”,中组部“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年试点社区”“全国党员三带试点社区创建点”,各级政府给予了他们很好的政策支持。
于是,从2012年开始,江欣苑社区以高龙保护为基础,开始继续探索非遗生产性保护传承的社区之路。几年来,在省市区文化部门的支持下,邀请了湖北省内54个国家和省市级非遗项目来到江欣苑。通过“四免”(免装修、免房租、免一切日常生活必需品、免费带徒弟)为汉绣、木雕船模、雕花剪纸、黄梅挑花、楚式漆器、铅锡刻镂技艺等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了1.1万平方米的非遗精品展示厅、近1.4万平方米的传承工作室,以及帮助他们寻找产品销路、建立传习所、与武汉高校建立产学研中心、在社区居民和大学生中培养学徒。这些部级非遗项目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传承人的收入相比入驻前大幅度提高,社会地位也进一步提升。截止目前,他们共接待来自11个部委、30个省区市及港澳台地区、38个国家的40万人次参观考察;接收了2万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此交流实习,带动居民学徒1100多人。
2012年,黄梅挑花传承人石九梅、江汉皮影传承人汤先成、汉绣传承人任本荣、武汉花灯传承人刘泥巴、汉阳高龙传承人刘卫祥获得了区级英才奖。任本荣、石九梅、刘泥巴等传承人还被江汉大学聘为客座教授,成为省妇联、市妇联培训基地的讲师。2013年,园区8个项目随湖北代表团访问台湾;2014年,5个项目出访俄罗斯,进一步提升了湖北传统文化在海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短短几年,他们初步摸索出一条以项目保护为带动、以社会资金为主体、让大师作品变成商品的规模化非遗保护和发展新路。
同时,几年的实践中,江欣苑社区非遗传承工作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惑:离乡离土、离开农耕文明环境来到城市的非遗能否适应水土?这样脱离本土的传承是否符合生产性保护的要求和本意?社区居民的传承究竟对非遗保护能产生哪些积极意义?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探索新时期的非遗传承保护?正是这些疑问和困惑,时刻警醒着他们的传承保护工作。比如在保护模式上,他们探索建立了传承项目双边联络保护机制,即联合原来保护单位对传承项目进行联动传承保护,做到传承项目“离土不离乡”,同时在社区聚集的每个项目原保护单位,每个月每个项目都有传承推广普及活动,双方共同研究、开发和拓展。再比如,在传艺带徒方面,他们设立“核心学员助学基金”,鼓励社区居民学习非遗技艺,目前他们已建立“入驻代表性传承人―核心学员―爱好者”三级免费传承体系,主要项目在园区均有2至5名技能掌握较好的核心学员,部分项目如汉绣的社区学习者已超过100人。此外,他们还分别与武汉多所高校合作,让他们把课堂搬到社区,鼓励大学生学习非遗。
社区保护和非遗传承的困难
尽管如此,江欣苑还是感受到了在社区保护和传承非遗的艰辛。江欣苑毕竟是一个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转型社区,仅靠这一素质相对不高的群体来保护传承祖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难度较大,进度较慢,传承比较吃力。同时,他们还面临着不少非遗项目异地和跨区域传承的问题。
下一步,江欣苑将加大对带徒学艺的鼓励,计划把过去松散分布在各项目传承展示区的传承工作,集中到社区的专门传习馆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授课方式,培养一批新的传承人;利用已经与江汉大学、湖北美院、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的合作关系,集中推出非遗比较研究系统化工程,并在江欣苑社区非遗保护传承区设立教学点和传习点;利用网络技术,完善和构建非遗工艺流程数字化保护系统,构建一个闭合式非遗数字化资料平台,建立一个集传承保护和工艺研究的模块系统,并将资料数据分别展现在对外开放的数字博物馆中,供网民免费浏览,同时探索拿出更多的地方和区域构建适合非遗活态传承、适用于百姓参与的体验式互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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